关于《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原煤储运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原煤储运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拟对碳鑫公司一期工程所建造的原料煤储运系统进行扩建。扩建内容包括:增设2个φ30m筒仓,单个筒仓设计储量约为2万吨,配套增设带式输送机运输系统和一间筛分破碎车间。本项目仅涉及一期、二期共用的原煤储运系统扩建,不涉及现有项目主体工艺变动、不涉及原产品产能变动,项目建成后企业产品方案不变,原煤用量不变,仅增加原煤储存能力4万吨。项目总投资67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7.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本次环评编制单位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该项目新增1#2#转载点和转运站、新增3#转运站、仓顶落料点、1#2#仓底落料点及筛分破碎工序等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增地面冲洗废水依托现有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内冲洗不外排;初期雨水依托厂区现有雨水管网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沉淀池污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油桶。沉淀池污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暂存于煤棚内划分的一般固废暂存区,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及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库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4、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定期维护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限值相关要求,营运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采纳《报告表》中的其他建议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要对接应急管理部门,落实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等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隐患排查等工作。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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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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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