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长淮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功能性添加剂(一期)化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长淮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长淮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功能性添加剂(一期)化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安徽长淮新材料有限公司公用工程房二楼原预留用房内,项目拟对公司年产5万吨环保型功能性添加剂项目进行扩建,建设内容包括:规划775平方化验室一处,化验室包含检测试剂存放区、仪器存放区、检测区、研发小试区、成果展示区、记录区。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本次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新型煤化工合成基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有组织废气: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依托现有“水喷淋+脱水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
(2)厂界非甲烷总烃、苯、HCl、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实验室保洁、实验器材冲洗水通过集液桶收集送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排入基地污水处理厂。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
5、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柔性连接、建筑物隔声等,再通过屏蔽、阻挡及距离衰减作用进行噪声防治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营运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依托现有工程建设的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
7、采纳《报告表》中的其他建议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要对接应急管理部门,落实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等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隐患排查等工作。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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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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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