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8-08 16:49 字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和《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皖水农〔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3—5年努力,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有效控制饮水型氟中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超标地区改水工作,全市90%以上的村改水工程实现正常运行,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水型病区县(区)达到国家消除标准,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实现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自来水普及率100%),解决已改水工程氟超标问题;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

二、具体任务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县、镇政府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委会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形成合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加强运行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具体管理事务。加强市、县(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四)压实供水单位责任,提供优质便民服务。供水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五)依托大型供水企业,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城市周边等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镇村延伸。濉溪县结合“三供一业”,将供水管网向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区域供水管网“一张网”、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鼓励三区依托市供水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供水管理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

(六)依托水源条件,适度规模供水。对暂不具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濉溪县南部、烈山区、杜集区,近期应以县(区)为单位,打破镇、村等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依托规模化供水工程兼并整合现有小水厂,提高规模供水覆盖率;积极开展采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论证,通过淮水北调等引调水项目的实施,推进置换地下水源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农村供水总体布局。

(七)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供水工程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结合“十四五”规划,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从取水、制水到输配水的供水过程监管。

(八)分级签订协议,严格保护供水设施。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供水单位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九)落实水质检测义务,确保用水安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范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落实水质检测工作经费,确保正常开展县级水质检测工作。供水单位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及时向县级生态环境、农水、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十)规范价格管理,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鼓励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等制度。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对三区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市级补助。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十二)严格培训上岗,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素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降氟、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推进“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

(二)把控时间节点。2019年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实现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2020年完成氟超标改水工作,实现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基本完成供水设施的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全市90%以上的村改水工程实现正常运行,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022年,全面完成“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县(区)人民政府要多方位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要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统筹规划管控。以县(区)为单位,结合“十三五”规划完成情况,编制农村供水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五)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与濉溪县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pdf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