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9-08-26 16:51 字号: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我局起草了《淮北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十一五”以来,在国家和省支持下,我市建设了126处供水工程,其中规模水厂15处,小水厂111处,显著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但由于受地质条件制约,建设标准较低,部分水厂水质不合格,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管理责任不清,管理能力较弱,未建立饮水工程长效管理机制,重建轻管问题突出。

二、起草依据

为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水利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出台了《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这两份规范性文件为起草《淮北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提供了充分依据。

三、起草过程

2019年3月,市水务局着手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起草工作,形成了《淮北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初稿)。

2019年4月,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带队到县区农水局、镇(办)、水厂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调研工作,之后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及运行管理实际,经过反复商榷修改,形成《淮北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总体要求,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建立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建立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实施意见》在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总体要求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对受自然环境、工程特性、农民承受能力等条件限制运行困难的供水工程予以财政扶持,实现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实施意见》在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相应电价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实施意见》在建立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中规定,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实施意见》在建立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中规定,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还对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筹措、广泛宣传引导、强化考核监督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