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6-10 15:42 字号:

基地各局室、各企业:

现将《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

财政专项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以下简称:煤化工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化工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化工基地范围内使用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财政资金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付和煤化工基地财政安排的用于辖区企业厂房、厂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煤化工基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和指定专项用途所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转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财政等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及时上报管委会。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监察部门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应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同时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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