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淮北临涣化工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此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订)(国家主席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根据国家主席令第52号修改)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关于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届)第二十四号,2024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淮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园区(11.46平方公里)应对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园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5)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事件分类及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类。主要包括生产安全类火灾、爆炸事故、中毒、窒息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危化品运输事故等。
(2)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台风、地震、地质灾害等。
(3)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等。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重大警情、重特大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原预案执行情况
在基地管委会领导下,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定期组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原有预案执行情况良好。随着园区的不断发展和规划,园区四至边界已发生变化,原有预案已不再满足园区现有情况的要求,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已逐项完善。
1.7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7.1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基地管委会应对能力时,由淮北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基地管委会组织应对,涉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报请淮北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较大突发事件,由淮北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淮北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地管委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上报淮北市政府,淮北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安徽省政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地管委会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1.7.2响应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基地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响应,主要是指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处置响应,由基地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并立即报淮北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处置。
二级响应,主要是指较大突发事件处置响应,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并立即报淮北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处置。
三级响应,主要是指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响应,由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处置;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于涉及跨园区级、超出管委会应对能力、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如死亡2人以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报请淮北市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8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和作战方案,同时应急预案解决的是应急工作运行机制问题。应急预案中明确了领导组织体系、部门职责分工、指挥部运行机制、分级响应等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流程、善后处理、保障措施、日常工作等具体内容。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基地管委会各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基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园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园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基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单位预案。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基地管委会备案。
(6)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的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1.9应急系统
基地管委会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9.1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9.2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9.3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组织指挥体系
2.1管委会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管委会级层面组织领导机构
基地管委会在管委会主任的统一领导下,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管委会级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管委会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管委会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2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相关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地管委会应立即上报至淮北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地管委会应立即上报淮北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基地管委会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3专家组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2.4部门职责
(1)党政办公室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情况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2)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负责组织基地应急救援演练;依托淮北市安全生产专家组负责建立基地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基地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的调度。
(3)生态环境局
负责突发事件对环境污染的监测,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4)投资促进一局、投资促进二局、经贸发展局
严格按照基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进行招商引资;向新入园企业介绍基地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机制,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机制;督促入驻新企业落实安全评估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协助处理基地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事故。
(5)公共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以及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园区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等要素保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同时协调相关单位对市政综合管网进行抢修等。
(6)国土规划局
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提供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
(7)科技创新局
辅助处理基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收集应急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等。
(8)财政金融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资金保障。
(9)经贸发展局
负责基地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负责投资与技术改造、监督产业政策执行、协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10)社会事业发展局
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负责对接各级卫健委部门,协调相关工作。
(11)安徽省危化应急救援淮北临涣队、淮海消防救援大队
参与组织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12)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
参与组织突发事件人员救护、卫生防护等。
(13)淮北市公安局临涣化工园区分局
负责对现场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企业、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14)交警临涣化工园大队
负责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车辆和道路的畅通。
3运行机制
基地管委会需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基地管委会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基地管委会。
(2)基地管委会要统筹建立完善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物资储备库、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铁路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通信枢纽、园区公共管廊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基地管委会同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质、森林草原、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区域信息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测,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联系市网信部门加强网络负面舆情的监测,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网络负面舆情的处置。
3.2.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基地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基地管委会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园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基地管委会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基地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2)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基地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基地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基地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基地管委会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的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基地管委会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涉事企业要根据预案或基地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园区的突发事件,基地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园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基地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应急队伍开展应对工作。基地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管委会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基地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淮北市人民政府根据基地管委会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扁平化指挥。专项预案的牵头部门在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时,可直接快速调用全园区相关部门(单位)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被调用部门(单位)应服从安排,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基地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牵头部门应及时归还指挥权,并报告前期指挥情况。
(3)现场指挥。基地管委会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事故责任单位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园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园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4)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处置措施
基地管委会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风险等级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园区财政金融局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基地管委会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基地管委会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2)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应急值守
基地管委会以及承担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管委会关于值班值守的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基地其他部门和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值班电话时刻保持24小时畅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安排表和值班电话号码根据要求及时报送基地办公室以及基地有关部门。
3.3.7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园区或园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提请上级政府部门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基地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同时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与重建
按照管委会统筹指导、企业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要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公安、社会事业、经发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基地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机关部门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级援助的,基地管委会需向市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与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4.3调查与评估
(1)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管委会报告。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基地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管委会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园区党工委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基地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准备与支持
基地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准备工作,切实掌握相关人力资源、各类物资及设备器材的数量、分布、功能、可用状态等情况,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4.1人力资源
(1)安徽省危化应急救援淮北临涣队、淮海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基地管委会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园区专业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安徽省危化应急救援淮北临涣队、淮海消防救援大队、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应急、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经贸发展、投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科技创新、国土规划、公共公用工程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基地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淮北市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园区企业应当单独建立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1)基地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与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基地管委会应向市财政部门请求财政支持。
(3)园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审批。财政金融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基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1)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经贸发展局、国土规划局、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经贸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园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应急避难场所
基地在制定总体规划与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利用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运动场(馆)以及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合理规划、建设、维护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各牵头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4.5科技支撑
建立健全园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基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园区、企业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审批、发布、备案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基地管委会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基地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基地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管委会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抄送淮北市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5.3预案培训、宣传、演练
应急预案发布后,管委会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管委会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管委会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管委会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基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以向管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5.5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国家管理部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由基地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基地管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地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附件
7.1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事件类别 |
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理委员会 |
|
一、生产安全事故类 |
应急管理局 |
|
二、自然灾害类 |
应急管理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公共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局 |
|
三、公共卫生类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淮北市公安局临涣化工园区分局 |
7.2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
道路交通保障 |
淮北市公安局临涣化工园区分局 |
社会事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等 |
|
医学救援保障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投资促进局等 |
|
通信保障 |
公共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局等 |
经贸发展局等 |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
财政金融局 |
党政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等 |
|
群众生活保障 |
社会事业发展局 |
应急管理局等 |
|
社会秩序保障 |
淮北市公安局临涣化工园区分局 |
应急管理局等 |
|
新闻保障 |
党政办公室 |
各有关局室、部门 |
|
专家技术保障 |
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
国土规划局、科技创新局等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7.3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联系方式
表7.3-1 管委会领导联系方式
|
职位 |
姓名 |
电话号码 |
|
管委会主任 |
李响 |
0561-7952026 |
|
三级调研员 |
吴振禹 |
0561-3228008 |
|
管委会副主任 |
王程俊 |
0561-3228009 |
|
管委会副主任 |
蒋涛 |
0561-7952001 |
表7.3-2 管委会各部门联系方式
|
序号 |
部门 |
负责人 |
电话号码 |
|
1 |
党政办公室(督查考核办) |
王欢 |
0561-7952016 |
|
2 |
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赵跃 |
0561-3228027 |
|
3 |
经贸发展局 (统计局、“四送一服”办公室) |
乙帆 |
0561-7889058 |
|
4 |
投资促进局(企业服务中心 ) |
王艺翔 |
0561-7952011 |
|
5 |
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陈奎 |
0561-7952110 |
|
6 |
科技创新局 |
夏丹丹 |
0561-7952006 |
|
7 |
国土规划局 |
胡瑞华 |
0561-3228019 |
|
8 |
公共公用工程建设管理局 |
梁明明 |
0561-7952022 |
|
9 |
应急管理局 |
李浩 |
0561-7952017 |
|
10 |
生态环境局 |
杨振宇 |
0561-7952018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2号
